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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档案重要组成部分及移交等相关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4-08-19 浏览数:72

一、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回复: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大学生士兵复学的,其档案由征集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做好档案移交管理工作。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等有关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二、退役士兵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注意事项?

(一)退役士兵的档案组成,退役士兵档案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材料组成:

  1、入伍材料

  ①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②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③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④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

  ⑤士兵登记表(199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无此表)。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还应有学历专业审定表、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等。院校毕业的士官还应有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1998年、1999年为军士长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学员毕业分配表。

  2、党(团)材料

  ①入党(团)志愿书;

  ②优秀党(团)员登记表等。

  3、军衔、职务晋升(调整)材料:

  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士兵任职报告表。

  4、士官材料

  各级、各期士官选取表:

  1979年至1990年选改的志愿兵为志愿兵申请表,1991年至1998年选取的士官为选改专业军士报告表,1999年至2008年选取的士官为士官选取报告表(2008年度为各部队自行打印的《2008年冬季士官选取注册登记表》),2009年之后选取的士官为士官注册登记表。

  士官学校毕业任命的士官,应当有入学批准书(其中,1997年以前为军士长学员毕业分配表)。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应有《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或者《招收士官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其《士兵登记表》中应有打印或加盖印章的“招收士官”字样。

  5、奖惩材料

  ①受过奖励的应有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

  ②受过处分的应有处分登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

  6、病情鉴定和评残材料

  ①军人体系医院或上级医院诊断证明;

  ②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③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7、生活待遇材料

  ①调整工资审批表;

  ②士官配偶随军(调)审批表;

  ③士官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报告表;

  ④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费审批表等(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

  8、退出现役材料

  ①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

  ②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

  ③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

  ④易地安置材料(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

  9、其他相关材料

  ①职业资格、学历、学位材料;

  ②各种教育培训材料;

  ③本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材料等。

  以上材料内容,并不是所有退役士兵都需具备。第一、第三、第八为基本项,其余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立功受奖的材料一定要齐全,除了登记表之外,还需要相应的通令、通报等;要及时装入档案,避免出现丢失、损坏;切莫自己保管携带;一定要真实,禁止造假。

  参加过自考、函授等学历升级的战友,毕业后一定要将学籍档案及时入档。

  本人相关信息出现不一致、受损等情况的,比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入党时间等,退役前要及时开具证明放入档案,方便地方接收安置时审查。

(二)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基本材料的基础上,根据安排工作条件提供相应的材料:

  1、荣获平时二等功和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提供立功奖励登记表、证书原件和证章;

  2、因战被评定为5至8级伤残的,提供士兵残疾等级评定表、残疾等级证书原件;

  3、是烈士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原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

(三)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籍单位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2、随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籍单位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3、随配偶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籍单位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原件、配偶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

(四)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审核,主要由军队相关单位审核和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两部分组成:

  1、其中军队相关单位审核,主要由师(旅)、团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士兵档案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士兵档案材料,重点审核立功、残疾、易地安置等相关证明材料,对荣获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要调阅核对奖励通令原件,对因战和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因公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的要与卫生部门进行核对。

  2、地方退役军人部门审核时,对于按规定需要集中移交的退役士官档案,审核合格的按时发出接收安置通知书,有疑义的做好沟通调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档案材料退回军队相关部门,并说明退档原因;不需要集中移交的退役士兵档案,对于义务兵中荣获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是烈士子女的义务兵,应按规定审批。

(五)退役士兵档案材料转递:

  1、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和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的服役满10年的士官、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招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的士官,其档案材料由军队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集中移交给安置地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邮寄的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后,向部队寄出单位反馈;

  2、其余退役士兵的档案材料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直接邮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六)退役士兵档案的存放地点:

  1、转业至企事业单位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档案,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接收管理保管;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所在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接收,管理保管地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比如退役军人事务局、社区、街道等;

  3、部分安置在企业的退役士兵,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经个人同意,为方便再就业,其档案存放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市场),但这属于个人行为,非组织行为。

(七)退役士兵档案查阅复印注意事项:

  1、查阅退役军人档案须持有单位行政介绍信(没有单位的,可持户口所在地镇办党委或组织办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退伍证、身份证);

  2、查阅档案时,须有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场,工作人员对查阅的相关内容(包括查阅时间、查阅单位、查阅人、利用目的、查阅内容、利用者签字等)需进行逐项登记,利用完毕后,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确认档案原件完整情况,及时归档,严禁查阅人员涂改、圈划、抽页和更换档案材料;

  3、查阅档案后,可以复印相关内容资料,复印件须由档案管理部门盖章后方可生效。

(八)关于退役士兵档案需要注意的问题:

  1、退役士兵的档案严禁个人携带;

  2、退役前要及时和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联系,对于出现缺失、污损、信息不一致等问题的档案资料,要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开具证明或者补件,避免给退役过程带来麻烦;

  3、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留存退役士兵档案的数字复印件,方便日后退役士兵查询和复印等;

  4、安置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向退役士兵逐人了解其服役经历等信息,并填写留存本人基本信息和联系电话。对本人情况与档案记载明显不符合的,或者退役士兵反映与原服役部队有遗留问题未解决的,会与相关部队核实商议达成一致后按实际情况处理。这个过程,需要战友们积极配合,按时报到,依法依规处理;

  5、对于“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其档案按照当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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