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说明: 军队干部转业复员计划下达后,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干部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审查复员干部档案,并留存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数字复制件。经审查档案准确、完整,目录与材料相符的,转递至省军区主管部门;省军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向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接收复员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后,符合条件的一般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
办理部门:原单位政治机关、省军区主管部门、安置地县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相关单位。
办理时间:军队干部转业复员计划下达后。
提交资料:本人无需提交。
政策依据:
1、《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
2、《军队档案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3、《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规定》(政干〔2012〕81号);
4、《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65号)。